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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案指南(試行)
      時間:2018-07-10  作者:  新聞來源:本網  【字號: | |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案的一般程序

      (一)管轄

      1.一般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2.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與人民法院溝通協商后,共同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指定轄區內其他人民檢察院或者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管轄。

      3.管轄權轉移。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

      4.管轄權協商。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改變級別管轄或者地域管轄的,可以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與同級人民法院協商管轄的相關事宜,共同指定。

      5.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檢察機關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由辦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二)立案

      1.線索發現、評估和管理

      1)線索發現。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限于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情形?!奥男新氊煛卑男信鷾驶蛘邲Q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公益監督等職責。

      實踐中,對于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平臺、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銜接平臺等發現案件線索的,視為“在履行職責中發現”。

      2)線索移送。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將案件線索及有關材料及時移送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部門。

      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部門在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線索和違紀線索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移送監察機關;發現其他刑事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偵查機關。

      3)線索評估。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部門應當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步審查評估。評估線索應當重點圍繞以下內容展開:

      線索的真實性,是否屬于檢察機關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情形,違法和公益受損的情形是否真實存在。

      線索的可查性,是否屬于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和程度是否可以得到查證,調查取證存在什么困難和障礙等。

      線索的風險性,包括社會輿情、信訪風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風險等。

      4)線索管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由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部門統一管理。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線索臺賬,對案件線索來源、案件類型、被監督對象、分流轉辦、案件承辦人、審查意見、訴前程序及訴訟情況等逐一列明,實行一案一登記、一案一跟進,并對案件流轉、審查意見、訴前程序、提起訴訟等節點實行層級管理。

      5)線索備案。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實行備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線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2.立案條件和程序

      1)立案條件。經審查認為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立案。

      2)立案程序。制作立案審批表,附初步證據材料,經過初步調查的,還應附《立案審查報告》,報請檢察長決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決定立案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并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三)訴前程序

      1.調查

      1)調查方式。檢察機關的調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閱、摘抄、復制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詢問違法行為人、證人等;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委托鑒定、評估、審計;勘驗、檢查物證、現場;其他必要的調查方式。

      2)調查前期準備。研究確定調查的思路、方法、步驟及擬收集的證據清單等,制定調查計劃;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國家和地區標準等;準備執法記錄儀、相機等調查設備。

      3)調查內容。檢察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調查收集證據。

      一是侵權主體的基本情況。侵權主體是個人的,應當調查行為人身份信息、戶籍信息等;侵權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調查行為主體的性質、工商登記注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經營范圍、營業執照、繳納稅收情況、營利情況、經營規模等。同時,還需要調查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侵權人。

      二是行為人實施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行為及具體過程。

      三是損害后果,包括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處于持續狀態,以及損害的類型、具體數額等。

      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具體把握三個方面:第一,因果關系應是條件相當的因果關系;第二,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案件一般通過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的方式作出;第三,對于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案件而言,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雖在侵權行為人,但檢察機關基于確定違法事實的需要仍然應對證明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進行調查。

      五是侵權主體的主觀過錯程度,應結合侵權主體實施違法行為的次數、持續時間、手段和方式、獲利情況、是否曾接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綜合確定。雖然污染環境案件中的污染者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是基于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和庭審應對的需要,宜全面調查取證。

      4)證據收集的具體要求

      詢問。詢問被調查人前,應當制作《詢問提綱》,《詢問提綱》包括以下內容:詢問被調查人需要解決或者證明的主要問題;詢問重點;詢問策略和方法;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等。

      詢問被調查人應當個別進行,且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共同進行。辦案人員在詢問被調查人前應當出示工作證。

      詢問被調查人,應當場制作《詢問筆錄》?!对儐柟P錄》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情況。

      物證、書證的收集。辦案人員需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和《調取證據清單》,持上述文書調取有關證據材料。

      《調取證據通知書》應當載明被調取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調取事由、調取證據名稱等;《調取證據清單》應當載明證據名稱(品名)、型號(編號)、數量等,經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一式兩份,各持一份。

      調取書證應當盡量調取原件,調取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無法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復印件。書證為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調取人、提供人、調取時間、證據出處和“本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等字樣,并簽字、蓋章。書證頁碼較多的,加蓋騎縫章。調取物證應當盡量調取原件,調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調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品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材料。

      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的收集。確有必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的,辦案人員可以自行調取,也可以委托檢察技術部門調取。

      辦案人員委托檢察技術部門調取電子證據,應當向檢察技術部門提交《委托技術協助書》,《委托技術協助書》應當載明案號、證據名稱、取證具體要求等。

      調取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應當調取原件,調取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無法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復印件。

      咨詢??梢跃蛯iT性問題書面或者口頭咨詢有關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意見。

      口頭咨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接受咨詢的專業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情況。

      鑒定、評估、審計。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評估、審計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審計。

      辦案人員應當為鑒定、評估、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評估、審計人員送交有關檢材、數據和樣本等原始材料,說明與鑒定、評估、審計有關的情況,并明確提出鑒定、評估、審計的目的和具體要求。

      勘驗。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彬炄藨敵鍪救嗣駲z察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需要大范圍俯視拍照取證的,可以使用無人機航拍。

      調查的保障

      檢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經風險評估或現場觀察可能發生妨礙調查行為的,應當由司法警察協助調查。調查過程中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等錄音錄像工具。

      對于拒絕配合調查的,檢察人員應當警告其可能妨礙公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干擾阻礙調查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檢察人員的,應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從嚴懲處。

      2.審查

      1)審查內容。檢察機關審查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查明:行為人實施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行為;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主體及各主體責任分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以及各證據之間是否存在沖突;法律適用,包括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參考的政策性文件等;其他需要查明的內容。

      2)討論及審批程序。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經過審查,應當制作《訴前審查報告》并明確提出是否發出檢察建議、公告或終結審查的處理意見,并經集體討論。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應當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認為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審查期限。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擬作出終結審查或者建議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決定。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鑒定、評估、審計期間及報送審批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4)審查決定。對審查終結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終結審查;依法建議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全國范圍發行的媒體上公告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3.終結審查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應當終結審查:經審查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責任情形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建議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已經消除且社會公共利益已經獲得有效救濟的;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

      終結審查的,應當制作《終結審查決定書》。

      4.公告

      檢察機關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應當在全國范圍發行的媒體上公告,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適用條件

      行為人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事實已查清、基本證據已收集到位;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發布;在全國范圍的媒體上公告;內容是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為三十日。

      2)公告的對象

      第一,法律規定的機關。目前,法律規定的機關中有明確規定的是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2016年11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海洋環境監督部門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職能部門,可作為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二,社會組織。一是環保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環保組織是指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二是消費者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是指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

      3)公告的內容

      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為人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損害危險的基本事實;建議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權提起訴訟的有關組織在公告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告期;聯系人、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公告單位、日期等。

      4)公告的效力

      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進行公告。

      5.審批程序

      經過訴前程序,應當制作《起訴審查報告》,提出是否提起訴訟的處理意見,集體討論后,報經檢察長決定。檢察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

      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檢察建議期滿或者公告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決定。

      省級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建立擬起訴案件審批、備案制度。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

      擬決定不提起訴訟的,應當制作《結案決定書》。

        (四)支持起訴

      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

        1.啟動程序

        檢察機關審查是否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制作《支持起訴審查報告》,經集體討論后,報檢察長決定。

      2.支持起訴的對象

      1)法律規定的機關,主要是指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

      2)有關組織,主要是指環保組織和消費者協會。

      3.支持起訴書的內容

      事實部分應當寫明案件來源、案件基本事實及證據情況。法律適用部分應當寫明原告起訴的理由,分析法律關系與責任,以及檢察機關作為支持起訴機關的法律依據。

      4.支持起訴的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支持起訴的方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

      5.決定

      決定支持起訴的,應當制作《支持起訴意見書》,并發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對申請支持起訴的公益訴訟案件決定不支持起訴的,應當制作《不予支持起訴決定書》,并發送申請人。

      對依職權審查的支持起訴案件決定不支持起訴的,應當制作《終結審查決定書》。

      (五)提起訴訟

      經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的,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起訴條件及提交材料

      1)起訴條件:有充分證據證明侵權主體實施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或者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行為,有初步證據證明危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關聯性,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損害后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起訴應提交的材料: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明材料;檢察機關已履行公告程序的證明材料。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無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起訴機關,需要列明起訴的檢察機關;被告為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被告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訴訟請求,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檢察機關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寫明案件線索來源、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被告的違法行為、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和有關證據、訴前程序履行及回復情況等;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等。

      2.訴訟請求

      1)訴訟請求的內容。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2)訴訟請求的確定:明確侵權責任主體,包括行為人及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侵權人;明確責任主體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明確檢驗、鑒定費用,專家輔助人咨詢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負擔。

      3.訴訟費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不交納訴訟費用。

      4.保全

      1)財產保全。對于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與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其他侵害情形,檢察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

      根據檢察機關建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檢察機關無需提供擔保。

      2)證據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建議人民法院保全證據。

      5.庭前準備

      1)庭前會議

      根據案情需要,可以建議法院適時召開庭前會議,組織證據交換,歸納爭議焦點,規范庭審程序,并就雙方出庭人員、合議庭組成、人民陪審員等問題達成共識,提高庭審效率。

      2)制作庭審預案

      庭審預案的主要內容: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庭審模式及爭議焦點;舉證提綱;法庭調查環節發問提綱;辯論提綱;針對被告發問預案;公益訴訟起訴人最后陳述意見;相關法律規定。

      舉證提綱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項:證據分組出示,應分為程序組證據和實體組證據。其中,程序組證據主要用于證明檢察機關履行訴前程序的主要情況,包括公益訴訟起訴人主體情況、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線索情況、檢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起訴和在全國范圍內發布公告等情況;實體組證據主要對應證據交換環節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分組。

      法庭調查環節發問提綱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項:在法庭調查環節,公益訴訟起訴人向被告發問,可以鞏固己方證據達到強化法庭認識的效果,同時也可以借助被告的回答了解調查環節中難以核實的部分事實。應當注意問題設計的內在邏輯性,同時與調查收集的證據相互支撐。問題應當簡單、明了。

      辯論提綱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項:辯論提綱是檢察機關充分闡述己方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的重要環節,應當結合證據著重分析各項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針對雙方爭議焦點,充分展開論述。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予以說明。

      針對被告發問預案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項:重點關注被告針對檢察機關一方申請的專家輔助人或者鑒定程序發表質證與辯論意見;被告以受污染客體具有自凈能力且已經恢復原狀無需修復為由免除己方賠償責任發表辯論意見;被告以已經繳納行政處罰罰款或在刑事執行程序中已經繳納罰金為由減免己方賠償責任發表辯論意見等內容。

      最后陳述意見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項:應當簡明扼要的概括案件的關鍵事實和法律適用,同時強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根本目的,力求實現一定的教育警示效果。應當結合庭審中新的變化,不拘泥于預案中準備的原稿,及時調整。        

      6.出席一審法庭

      1)出庭人員及手續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派員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出庭履行職責,參加相關訴訟活動。

      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發送的出庭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員出庭通知書。派員出庭通知書應當寫明出庭人員的姓名和法律職務以及出庭履行的具體職責。

      2)出庭任務

      宣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對檢察機關調查收集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辯論并發表出庭意見;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休庭或者庭審結束之后,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

      3)反訴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4)提供證據的責任

      檢察機關對以下事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一是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意見所依據的事實;二是履行訴前程序的事實。

      5)撤訴

      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可以撤回起訴。

      庭審過程中,當發生需要撤回起訴情形時,出庭人員應當向法庭說明原因,要求休庭。擬決定撤回起訴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擬決定撤回起訴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批準后,制作《撤回起訴決定書》提交人民法院。

      (六)二審

      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未生效裁判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與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共同出庭。

      (七)執行

      1.啟動方式

      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執行。

      2.費用

      檢察機關不交納執行費用。

      (八)訴訟監督

      檢察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對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職責。

      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重點問題

      (一)案件范圍

      主要包括因侵權人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等行為造成的生態遭受損害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或者有重大損害危險行為的案件。

      1.污染環境類。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類型。

        大氣污染指排放超標的污染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或溫室氣體等進入大氣進而對人體健康、生物、氣候等產生危害。

      水污染指排放、傾倒未處理或未達標處理的廢水、廢物,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如污染渠、江、河、海等地表徑流,因這些地表徑流流經不同的區域,會對灌溉、飲用、養殖等造成損害。其危害性表現在:損害飲用水安全;損害農業生產安全;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損害文化休閑功能。

      土壤污染指通過排放污染物,在土地上堆放廢棄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等方式,造成土壤污染。

      固體廢物污染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的污染?!吨腥A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把固體廢物分為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三類。

      2.破壞資源類。主要指通過破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林業資源、草原資源等致使生態遭受破壞的案件類型。由于民事公益訴訟保護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利益,破壞資源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實際上是指侵權人通過破壞資源的方式使得生態遭受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單純的破壞資源,如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屬于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

      1)破壞資源的主要類型

      破壞土地資源類。主要表現為: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破壞礦產資源類。主要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

      破壞林業資源類。主要表現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破壞草原資源類。主要表現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的;非法開墾草原的;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未恢復植被的。

       ?。ǎ玻┢茐馁Y源的后果

      破壞資源的后果必須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破壞生態主要包括人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鹽堿化、生物多樣性減少等類型。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風力、重力及凍融等自然營力和人類活動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及水的損失。

      土地荒漠化是指由于氣候變化和人類不合理的經濟活動等因素,使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災害的半濕潤地區的土地發生了退化。

      土地鹽堿化是指土壤底層或地下水的鹽分隨毛管水上升到地表,水分蒸發后,使鹽分積累在表層土壤中的過程。包括土壤有機物含量降低;土壤物理性狀不良等情形。

      生物多樣性減少是指由于人類經濟的發展、對自然資源掠奪式地過度開發、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外來物種的引進或入侵等諸多原因,導致物種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情況。包括影響未來的食物來源和工農業資源;土壤肥力以及水質遭到破壞及自然界的生態平衡等情形。

      (二)調查、審查的重點問題

      1.侵權主體的調查

      侵權主體為個人的,可從公安機關調取其個人的戶籍信息,了解其身份信息情況;侵權主體為企業的,可從工商部門調取其工商登記注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內容;侵權主體的企業行業性質,是否屬于國家和地區重點污染監測名單中所列明的企業,是屬于國企、營利性企業還是福利性質的企業,是否屬于該?。ㄗ灾螀^、直轄市)或者市(縣)招商引資而入駐的企業等;侵權主體是否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列明的經營范圍與該企業的實際經營范圍是否一致;侵權主體是否有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限制性行業經營許可證及相關審批資料;侵權主體的注冊資金、繳納稅收情況、盈利情況、經營規模等;侵權主體的重點經營業務、所采用的技術標準、工藝流程及其先進性;侵權主體投資用于工業生產排放的污水或者廢棄、固體廢物處理的資金規模和情況;侵權主體是否配套建設相關的污染處理設施及設施的運行情況;侵權主體相關運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材料及相關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材料,常見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侵權主體是否曾經因環境污染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過的材料,常見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2.侵權行為的確定

      調查收集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日期、手段、方式、持續性等方面的證據。主要調查方式是從環保部門、國土部門、林業部門等行政執法單位及公安部門調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案件卷宗材料,結合詢問侵權行為人及相關證人,從而確定侵權行為的事實。

      1)調查的重點內容。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侵權行為人及其他證人所作詢問筆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現場勘測材料,包括勘測筆錄、勘測報告等;行政機關對侵權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行政文書;證明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的環保監測報告;污染防控企業在線監測數據;項目立項、規劃、環評、建設等審批材料,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環保設施竣工及驗收相關材料,建設項目合同等;現場拍攝污染物直排或者超標排放形成的視聽資料;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大氣、水、土壤污染,或者造成資源損失的相關鑒定報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土地利用現狀圖等;排污許可證、排污費繳費單、發票等相關材料;涉刑案件材料,主要包括案件移送手續、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法院判決等。

      2)調取上述材料后,檢察機關應當重點核實下列信息:染源的數量、位置和周邊情況等信息;污染排放時間、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頻率等信息;污染源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和排放濃度等信息;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進入外環境生成的次生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等信息;林地、耕地、草地、濕地等生態系統自然狀態以及野生動植物受到破壞或傷害的時間、方式和過程等信息;資源遭受破壞的范圍、程度、持續狀態等信息。

      3.過錯的確定

      調查侵權主體對于其破壞生態或者污染環境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因侵權主體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及其過錯程度的大小屬于主觀方面的內容,實踐中只能通過其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等客觀方面予以確定。主要調查以下方面的內容:

      侵權主體實施破壞生態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的隱蔽性,如是否采用私設暗管、偷埋排污管道等故意逃避監管的手段和方式;侵權主體實施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和次數多少,例如是否連續三年以上實施排污行為,每次排污行為的持續時間長短;從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查詢違法主體是否曾經因環境污染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過,從而確定違法主體的主觀過錯和惡劣程度;從稅務部門調取違法主體的應繳稅款登記簿和資產負債表等相關材料,查明違法行為人的盈利能力和經營規模大??;對比侵權主體的防治污染設備成本或者污染物處理成本,確定被告是否主觀上存在為利益最大化而故意破壞生態環境。

      4.損害后果及數額的確定

      對于資源保護案件,除調查資源受破壞的情形外,還需調查生態遭受破壞的程度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程度。造成破壞生態結果的案件通常采取鑒定、評估的方式確定生態遭受破壞的程度。對于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國家級古樹名木等資源,由于其本身就和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可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委托鑒定、評估。

      對于污染環境案件,損害后果已經出現的,可以通過現場拍攝的照片和錄像資料,行政機關的環保監測數據和關于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的檢測報告,鑒定機構的鑒定技術報告等證據材料,綜合認定公共利益遭受損害仍然處于持續狀態。損害后果尚未出現的,應定期前往違法現場拍照攝像,記錄違法現場遭受破壞的持續性和變化情況;還應就存在某種違法行為時是否可能會有重大損害危害等專業性問題咨詢專家意見。對于資源保護案件的損害后果調查,必須調查收集生態遭受破壞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證據。

      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主要依據鑒定意見或者專家意見。調查時主要查明以下內容:水質或者空氣、土壤質量標準等級;污染物的種類、成分、濃度、排放量等;污染排放的方式、時間、排放去向和頻率等;污染物在大氣、地表水、地下水等介質中遷移、擴散、轉化以及長距離運輸的過程;通過詢問專業人員或者同地區同行業的企業,確定污染物的處理成本;污染區域土地利用類型以及可能影響污染物遷移擴散的構筑物、溝渠、河道、地下管網和滲坑等要素;區域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等自然狀況;污染區域環境敏感點,例如是否屬于飲用水水源地,是否屬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等周邊區域環境敏感點,是否承擔水源涵養等功能;侵權行為人的生產規模和盈利情況;污染處理的情況,包括污染清理的組織、工作過程、清理效果、二次污染物的產生情況以及環境自行凈化情況;生態系統內植物群落建群種、分布面積、密度、生物量、是否有保護物種分布和保護物種的級別、植物群落的受損程度,以及主要動物物種密度、出生率、死亡率、繁殖率、生境、是否有保護物種分布和保護物種的級別、動物的受損程度等情況;對水污染、大氣污染、油品泄露等嚴重污染行為進行應急化處理例如緊急疏散、搶險救援、圍堵時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委托專家對污染量、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專業問題進行鑒定或者出具專家意見而支出的檢驗、鑒定或咨詢費用。

      5.關于因果關系的確定

      因果關系的確定一般可以通過委托鑒定的方式確定。在調查掌握污染源排放狀況、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等基礎資料的基礎上,確定污染源及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或者人體等所含的特征分析物基本一致。主要調查以下內容:侵權行為人從事的行業例如廢油桶清洗、造紙工業可能產生的特征污染物;污染源中存在的污染物的種類、成分、濃度、排放量等;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介質中存在的污染物的種類、成分、濃度等;當地氣候氣象、地形地貌、水文條件等自然環境條件存在污染物從污染源遷移至污染區域的可能性。

      6.其他重要調查方式

      1)借助專家輔助人,調查詢問參與撰寫、編制、審核、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專業技術人員,全面分析解讀侵權行為人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該類報告中具有重要調查價值的部分包括企業某項投產項目的規劃年產量、污染物形成過程、污染物防治設備運行流程圖、環境主管部門對該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批復、污染物總量控制等。通過調查該報告,可以充分掌握侵權行為人企業預期產量及相對應的待處理污染物總量,主要污染物防治處理工藝流程等情況,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掌握其偷排污染物實際數量的證據。

       ?。?/font>2)調查重點防控污染企業的在線監測數據情況。目前根據國務院和有關中央部委的要求,已經在基層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廣泛建立起在線監測系統,通過調取該系統數據信息,可以充分掌握侵權行為人是否超出排污許可證許可的排放指標,是否逃避在線監測,是否未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規劃建設污染防治設備等能夠反映侵權行為人是否違法排放污染物,結合企業實際產量還可以確定侵權行為人在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偷排數量之外的偷排污染物的數量。

       ?。?/font>3)借助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主導建立的環境監測網平臺,對侵權行為人造成的周邊環境損害情況進行深入調查。比如,正在完善的國家土地環境監測網等。

       ?。?/font>4)調查能夠證明受侵害客體水文環境、地質條件、文化休閑功能等服務功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服務功能損失。

       ?。?/font>5)調查能夠證明在工廠污染物治理環節處理污染物的實際成本的證據。該部分調查,主要通過涉案企業污染物處理設施實際負責人、財務人員以調查筆錄的形式取得,同時,應當注意通過同地區、同類型其他生產企業的污染物處理設施實際負責人、財務人員以調查筆錄的形式取得。

      7.審查中的特殊問題

      1)關于舉證責任。環境侵權行為人對其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檢察機關在審查中應重點關注以下情形: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是否有可能造成該損害;污染者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是否到達該損害發生地;該損害是否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發生;其他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

       ?。?/font>2)關于環境社會組織的適格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對于組織“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判斷標準,規定“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

      其中,對于社會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應根據其內涵而非簡單依據文字表述作出判斷。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不僅包括植樹造林、瀕危物種保護、節能減排、環境修復等直接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還包括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宣傳教育、研究培訓、學術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訴訟等有利于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環境保護廣泛共識的活動。

      3)關于環境損害類型及其具體數額的確定。生態環境損害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應急性處置費用,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檢驗、鑒定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第一,應急性處置費用。應急性處置費用是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為減輕或消除對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針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所發生的費用。與其他三項費用適用于大多數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類民事公益訴訟不同,應急性處置費用只適用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

      在確定應急性處置費用的具體數額時,包括損害確認和損害量化兩個步驟。損害確認時應當對污染清理、污染控制、應急監測、人員轉移安置等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判斷,確定其是否真正屬于應急性處置期間,為減少進一步的損害或者必須采取緊急性措施所支出的合理性費用。損害量化時,應注重審查調查階段所調取的對水污染、大氣污染、油品泄露等嚴重污染行為進行應急化處理例如緊急疏散、搶險救援、油污圍堵時所支出的而開具的單據或者發票,并在此基礎上予以計算得出。

      第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為使生態環境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恢復到基線狀態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和監測、監管等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鑒定費用明顯過高的,可以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參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一般需要通過鑒定程序或者專家意見等方式來確定。

      實踐中,通過采用環保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 版)》中的虛擬治理成本法來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虛擬治理成本法的適用條件為:環境污染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恢復成本遠遠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評價指標的情形。虛擬治理成本法的具體計算方法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技術規范》。

      第三,服務功能損失。服務功能損失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至生態環境恢復到基線狀態期間,生態環境因其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改變而導致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喪失或減少,即受損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到其恢復至基線狀態期間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損失量。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考慮的是生態環境交換價值的恢復,而服務功能損失費用考慮的是生態環境使用價值的追回。實踐中,由于受污染環境的復雜性、功能的多樣性,服務功能損失往往難以準確計算。但鑒于此項損失客觀存在,因此在確定侵權主體所應承擔的賠償費用時,綜合考慮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例如是否承擔著防風固沙、水源涵養等重要生態功能,予以酌情考慮。

      第四,檢驗、鑒定及其他合理費用。該部分主要包括: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家人員對污染物的種類或屬性、某種污染物是否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物品進行檢驗的費用;對生態環境基線的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確認、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判定、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恢復目標的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的選擇、環境修復或生態恢復方案的篩選、環境修復或生態恢復費用的鑒定或評估費用;委托專業輔助人對專業性問題進行解答的咨詢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

      在確定上述費用時,主要依據鑒定機構開具的發票、收據、單據以及銀行轉賬記錄等。

      (三)常見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

         2.行政法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

      4.規章:《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監察辦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辦法》《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等。

      5.行業標準或指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漁業水質標準》《土地基本術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紙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等。

      三、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重點問題

      (一)案件范圍

      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主要是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1.食品主要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國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主要涉及: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的貯存和運輸等。

      2.藥品主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藥品安全,指通過對藥品研發、生產、流通、使用全環節進行監管所表現出來的消除了外在威脅和內在隱患的綜合狀態,以及為達到這種狀態所必要的供應保障和信息反饋,其內涵可以界定為質量符合標準、不良反應在可接受的范圍內、臨床無用藥差錯和可及性四個部分。

      案件范圍主要包括:

      1.食品、藥品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2.食品、藥品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食品、藥品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3.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藥品安全方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4.其他侵害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5.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二)調查、審查的重點問題

      1.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調查的重點

      1)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等行為人的基本情況。應當通過調查其身份信息、工商登記注冊信息、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立項審批、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規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生產經營規模及狀況等進行認定。

      2)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等行為人實施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行為。應當通過調取相關刑事案件和行政執法案件卷宗材料、食藥監管部門的檢驗報告、質檢部門的檢測報告、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生產銷售記錄、專家或者行業協會對違反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意見等,審查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事實。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銷售假藥或者劣藥、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和要求,損害公眾身體健康的生產經營活動。

      3)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等行為人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通過調取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和樣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藥品銷售渠道范圍及購銷記錄、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等的詢問筆錄、專家或者行業協會對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生產經營行為造成的社會公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危險的意見等,審查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是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并造成實然損害的,應當以10人以上作為基準調查收集證據。

      4)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等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通過調查眾多消費者等不特定多數人的證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檢驗鑒定報告等,并可以通過咨詢專家或者行業協會意見來綜合把握違法行為與侵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5)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等行為人的過錯。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等行為人實施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不限定為“明知”,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應結合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具體情節、損害后果等綜合認定。

      2.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的審查重點

      1)是否屬于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案件范圍。

      2)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生產經營者等行為人及其違法行為是否確定,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人,是否存在連帶責任情形。

      3)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既可以是具體的侵害事實,也可以是重大侵害危險。該部分事實應當通過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專家意見等多種證據綜合認定。

      4)關于審查應提出訴訟請求的內容。第一,檢察機關可以提出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第二,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確認無效的訴訟請求。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薄妒称氛倩毓芾磙k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薄端幤氛倩毓芾磙k法》第十五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進行調查評估,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決定召回?!备鶕鲜龇梢幎?,結合具體案情,在提出判決其消除危險的訴訟請求的同時,可以提出判決責令其召回并依法處置的訴訟請求。

      (三)常見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1)食品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

      2)藥品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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